棄土場更換能否調整余方棄置單價的爭議
某棚戶區改造項目地基與基礎工程,資金來源為政府資金,發包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,確定由某建筑公司負責承建,2022年1月簽訂的施工合同顯示,工程合同價格形式為單價合同,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。竣工結算時發生計價爭議。
一、爭議事項
本工程招標清單中余方棄置項目特征描述為“運距投標人自行考慮”,承包人按35公里報價,因疫情影響導致承包人原擬選的棄土場關閉,更換棄土場后,發承包雙方對余方棄置單價能否調整產生爭議。
二、雙方觀點
發包人認為,根據合同補充條款第八條合同計價方式及合同價款約定“本工程實行以中標清單綜合單價作為固定單價的承包方式,中標清單綜合單價已包括人工費、材料費、機械費、運輸費、棄土費、管理費、利潤和其他按規定須向有關部門繳納的費用,以及一切不可預見費用,單價不因施工工藝、土石方類別、運距、棄土費等因素而調整”,故余方棄置單價不予調整。
承包人認為,因疫情影響導致棄土場改變造成外運運距增加,屬于不可抗力事件,應據實調整余方棄置單價。
三、我站觀點
雖然余方棄置清單項目特征描述為“運距投標人自行考慮”,但如因疫情影響導致承包人原擬選擇的棄土場關閉,屬于非承包人責任,運距變化產生的費用增減可按合同約定調整。但來函中未提供依據以證明承包人原選定的棄土場是合理可行的、實施中棄土場更換是疫情導致的、承包人重新選定的棄土場方案是經濟合理且經發包人審批的等情況,建議發承包雙方厘清責任,由責任方承擔運距增加產生的費用,如屬于承包人責任的,則余方棄置單價不予調整。
(本案例信息來源于粵標定復函〔2024〕75號文。如有不同觀點,歡迎留言分享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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